第210章曹操檄文
作者:泠雨      更新:2021-07-05 00:41      字数:2132
  却说曹操行刺董卓失败后,逃回到陈留。在好友卫弘的相助下,发兵矫诏,招募义兵。有一名山阳巨鹿人,姓李,名典,字曼成,率数百人也来投曹操。有卫国人乐进,乐文谦率一千多人来投。有泰山钜平的于禁,于文则率一千多乡勇也投奔曹操,曹操都留为帐前吏。又有沛国谯郡人夏侯惇,字元让,乃夏侯婴之后,自小习枪棒,年十四从师学武,有人辱骂其师,夏侯惇杀之,逃到外方,现听说曹操起兵,与其族弟夏侯渊两个,各引壮士千余人来相投。此二人原本是曹操之弟兄:曹操父曹嵩原是夏侯氏之子,过房与曹家,因此是同族。不数日,曹氏兄弟曹仁、曹洪各引兵千余人来相助。曹仁字子孝,曹洪字子廉,二人弓马熟娴,武艺精通,特别是曹仁,对于兵法有较高的研究。曹操内心大喜,在村中训练军马,不停的招兵买马。而陈留的卫弘,原本就是大商人,也非常的有钱财,和曹操又是极好的朋友,现见曹操起事,马上尽出家财,帮助曹操置办衣甲旗幡。同时四周的大户人家,听说曹操起事后,也是送粮食者连续不断,人数不计其数。
  中平六年(189)十二月初的一天,护卫来家中叫吕宁,说是曹操的信使来了,众位大人在等吕宁。吕宁一进办公室,对着曹操的信使道:“是不是孟德兄的檄文。”
  那信使听后楞了一下道:“大人如何知道是檄文。”
  吕宁笑了笑,让司马朗读檄文曰:“操等谨以大义布告天下:董卓欺天罔地,灭国弑君;秽乱宫禁,残害生灵;狼戾不仁,罪恶充积!今奉天子密诏,大集义兵,誓欲扫清华夏,剿戮群凶。望兴义师,共泄公愤;扶持王室,拯救黎民。檄文到日,可速奉行!”
  吕宁道:“你回去告诉孟德兄,就说我吕宁立即整兵,择日率兵前往相助孟德。”
  那名信使道:“多谢大人,我现在就回去告诉我们主公。”
  曹操的信使走后,吕宁对田畴道:“子泰,通知各地的文武官员,让他们安排好各地的工作和防守事项,并马上赶回到晋阳来开紧急会议,具体商量我们出兵讨伐董卓一事。”
  田畴道:“是主公,我马上就安排下去。”
  吕宁接着道:“下面我们研究一下律法之事,我想制定二个新的律法:一个是‘交易法’;另一个‘商标和专利法’。”
  大家听后一楞,这是什么玩艺儿,没有听说过啊,连名字都是怪里古董的,其内容更是无从得知。顾雍看了吕宁一眼道:“主公,你能这二和律法简单的给我们介绍一下,我们确实不知道这到底是啥东西。”
  吕宁笑了笑道:“我首先说一下‘交易法’:‘交易法’的宗旨就是让人们在商品交易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合约的规定,鼓励百姓、商人、工厂、机关、团体、府衙、人个等在生产生活中或各种生产经营活动中要讲信誉,遵守合约规定的各项事项。不论合约的任何一方有什么背景都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一旦合约签订后,明知道是吃亏啦,也必须无条件的执行。有了这个律法后,不仅可以制约合约的双方,还能把我们的府衙的资源解放出来,你们不是老叫人手不够吗?有了这个律法,那我们的很多工作、工程都可以让百姓、商家去具体操作和完成,我们只要监督工程的质量,在监督方的协助下支付费用就行啦,不用什么事我们都是一包到底,我们那有这么多的精力和人力。特别是一些诸如水利工程、公路建设、城池修建、防御措施加强、公益工程等都可以交给商家去完成,我们只要按工程的进度付款就行啦。”
  司马朗听后大摇其头,坚决不不赞成,他道:“大哥,那这些工程都交给商家、百姓去做,那我们不是没有钱赚了,府衙的费用还会有所增大呢?这又何别呢,我们自己组织人手做的话,费用会降低,还稍有点利润。”
  吕宁听后摇摇头道:“五弟,你这种想法大错特别错啦,我们让百姓、商家在做工程时赚点钱是应该的,这样我们的人力资源就会释放出来,再说我们府衙不能什么事都一手包干,表面上我们是省钱了,其实如果算上我们投入的人力资源的各种开支的话,说不定是更不划算呢。让给商家、百姓去做的话,他们啥事都会精打细算,而我们去直接管理确是大手大脚的,那真是出力不讨好,还不如释放人力资源来做其他事呢,我们只要把好质量关,按工程进度会款就行啦。”
  顾雍听后在心里想,有这东西确实是好,具对官员进行约束,还有公平的作用。“我觉得此法很好,我们具省事说不定还真能省钱呢,况且此法对各方都有制约,就是府衙也不敢再乱来,那百姓、商家在操作时就能放心大胆的去完成;也利于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纠纷等事务的处理,这是个好办法。”
  司马朗道:“大哥,那另外一个律法呢?”
  吕宁接着道:“‘商标和专利法’这个有点复杂,简单说就是任何产品只要有人到我们府首先注册了该产品的名称、外形,那这种产品的名称和相关的外形产品其他人的产品就不准再用此名称,也不能生产和该产品外形一模一样的产品,否则就是违法,这一类叫‘商标法’。而专利法是指工匠们通过自己的努力发明创造了一种新技术或新工艺,只要发明人到我们府衙申请了专利保护,那他就享有该技术或工艺的独家拥有权,其他人想使用此技术或工艺就必须经过该专利持有人的同意才行,或者说是使用者必须支付一定的费用给该专利的拥有人,当然也可以将此专利一次性卖给他人也是行的。这样我们就鼓励了技术创新,在一定时间保护了发明人的权利,一般保护年限在十五年,超过年限时其此技术专利就会向社会公开,到那时任何都可使用该技术。”